新疆鸿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4738号 原告:***,男,1970年2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卓和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49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3.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1.87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81.8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