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4738号
原告:***,男,1970年2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卓和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49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3.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1.87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81.8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