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7204号
原告:巴州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哈拉玉宫乡阿克吐尔村。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专业合作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49号小区4号楼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巴州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巴州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巴州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