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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新2801民初3815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思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7月25日、2024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被告新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一并审理。原告某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被告某某电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电梯货款1,148,856元,支付违约金264,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79,271.06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5.被告已安装的两部电梯在2024年8月10日前取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交付电梯合格证及使用登记等的电梯所有资料,否则被告拆除设备恢复原状,退还该两部电梯货款130,000元(本案审理中,经我院协调,原、被告双方互相配合,对已安装的两部电梯的进行报检工作且已检验合格并交付原告所有验收资料,原告于2025年1月17日申请撤回第5项诉讼请求);6.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131元;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3月28日签订一份《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其施工的库尔勒市某某项目一期住宅楼从被告处采购13台电梯,合同总价款为132万元。该总价款包含电梯设备费、运输费、税金、装卸费、安装调试费、检测费、货物保险费、技术服务费、12月的电梯保养等一切费用。验收标准为:特种行业验收合格认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合同款项给被告基本付完,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至今未将电梯送至原告施工的库尔勒市某某项目工地,造成该项目迟迟不能竣工验收。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经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被告均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无奈之下,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某某电梯公司辩称,1、我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因为涉案合同大部分已经履行,电梯已经到货,电梯没有安装的原因是因为原告的工地不具备安装条件,电梯井道不符合安装要求,合同没有完全履行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如果原告施工现场达到安装条件,井道符合条件,原告不阻止被告进场安装,电梯可能早已经全部安装完毕。另外,本案如果这时候解除合同也不符合双方利益,因为电梯已经到货,款项也已经全部支付给了电梯厂家,电梯安装事宜也已经在市场监督局备案,如果解除合同,原告方将重新定制电梯,重新花费,且期限将更长,被告所发的电梯也将全部报废,因此,希望法庭考虑双方利益原则,判决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2.原告没有给被告支付1,148,856元货款,被告也没有违约,原告前期支付的款项已经全部支付给某2电梯公司及浙江某某物流公司用于购买运输电梯,电梯也已经发货,是原告不让被告进场并安装电梯,是原告违约,因此,原告要求退还1,148,856元、支付违约金264,000元、支付利息79,271.06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均没有事实依据。3.针对原告增加的请求答辩如下,不是被告不去报验,而是在报验之前要有自检报告,原告的工地现场不能调试,不具备报验条件,因此,原告要求在2024年8月5日之前报验,不符合现场情况。综上所述,敬请法庭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我们要求全部驳回原告的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131元。 某某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475,000元;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反诉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3月28日签订一份《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阻止反诉原告交付安装电梯,反诉被告已经严重违约,现反诉至贵院,敬请依法判决。 某某建设公司辩称,本案中从始至终违约的都是反诉原告,现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475,000元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理由如下:一、本案的违约方是反诉原告,反诉原告应当就自己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首先,反诉被告就其承建的库尔勒市某某项目一期向反诉原告采购13台电梯,双方于2023年3月28日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反诉原告未在上述合同约定的时间即在2023年4月28日前履行13部电梯的供货(该供货包括安装调试直至取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义务,已构成违约,反诉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反诉原告应当对合同解除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其次,因反诉原告迟迟未交货,双方又于2023年8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反诉原告又未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再次违约。同时反诉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因反诉原告的违约行为,建设方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设计(即取消电梯安装),并于2023年12月通知反诉被告将这些未安装电梯的住宅电梯取消,要求反诉被告对电梯井道的门洞进行封堵,导致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本案中,反诉原、被告双方在《材料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约定了合同解除事由,现反诉原告未履行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反诉被告据此解除合同亦符合法律规定。二、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损失475,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至反诉被告起诉至法院时到开庭,反诉原告也未履行交货、安装、取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证、交付合格证等义务,根据双方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反诉原告应当给反诉被告退还所有未安装电梯及未取得监督检验报告电梯的货款。其次,反诉原告向某2电梯公司支付的货款金额根本无法订购案涉合同电梯,反诉原告事实上也没有交货,反诉原告再次违约。其在反诉被告解除合同后再到货电梯,可见这是反诉原告刻意的扩大损失,其应自行承担违约后果及自行承担扩大损失的后果。第三,双方签订的合同里的电梯单价里含运费,现电梯都没有交付反诉被告方,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承担运费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第四,对于反诉原告要求的仓储费损失200,000元,首先,该损失根本不存在。几个月租金200,000元的价格不符合市场行情也不符合逻辑。其次,反诉原告在反诉被告起诉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即在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的一年后再到货部分电梯,然后再产生仓储费,这纯属反诉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和后果。第三,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第一条约定:反诉原告所供电梯未经反诉被告验收合格无误前的产生的费用和毁损灭失风险均由反诉原告自担,与反诉被告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某建设公司采购某某电梯公司13台电梯,2023年3月28日,某某建设公司作为甲方与某某电梯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合同标的:项目安装地点:库尔勒某某项目;产品名称:西尼电梯1、型号规格:800-1.0-3/2/2、数量11台、设备单价55,000元、安装调试费45,000元、单台单价100,000元、电梯合价1,100,000元;西尼电梯2、型号规格:800-1.5-6/6/6、数量2台、设备单价65,000元、安装调试费45,000元、单台单价110,000元、电梯合价220,000元;总价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贰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320000.00小写元);以上价格含电梯设备费、运输费、税金、装卸费、安装调试费、检测费、货物保险费、技术服务费等一切费用以及12个月免费保养;本合同价款还包括电梯的五方通话、验收合格交钥匙;电梯的安装位置为20号楼两台、21号楼两台、22号楼两台、29号楼两台、30号楼两台、31号楼一台、33号楼两台。第二条质量要求:乙方保证所供货物是用符合规定的材料制造的全新产品和符合国家和行业最新标准及规定,并向甲方出具合格证及按行业相关规定要求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该批货款,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三条支付方式:甲方给乙方支付50%的合同款;剩余50%合同价款,乙方将合同标的物(包含但不限于电梯设备、配件、国标备件等)全部运至某某项目施工现场,直至乙方全部安装调试完毕,甲方用库尔勒市某某小区某某项目的一套房屋进行抵偿本合同标的物的相应数额款项,乙方多退少补。第四条货物包装与交付:乙方在交付货物的同时需提供有关货物的附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目录、安装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及其他技术资料。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交货方式:乙方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以甲方电话通知为准)并经甲方指定收货人***在乙方供货单据上签字确认;货物交付甲方验收合格无误前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第五条运输要求、费用承担:甲方提前三日向乙方报材料计划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材料进场后三日内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第六条验收:验收标准:特种行业验收合格认证。第九条合同变更和解除:乙方逾期交货超过30日或交付的货物质量、规格等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自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乙方应在10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逾期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甲方支付利息。第十条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时按量交货或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未按甲方质量要求提供货物,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若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甲方为维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交通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公告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附则,乙方同意甲方给乙方的通知可以为书面通知,也可以口头、电话或短信、微信方式通知。上述通知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均予以认可。” 2023年3月28日,某某建设公司作为甲方与某某电梯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乙方在库尔勒市某某项目一期20-22号、29-31号和33号住宅楼项目的电梯采购款项中,753,853元(大写:柒拾伍万叁仟捌佰伍拾叁元整)由甲方用库尔勒市某某项目的房屋抵偿。抵偿房屋为某某项目住宅楼×××室,抵账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价款:143.92㎡×5,238元/㎡=753,853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管乙方是否办理抵账房屋的相关手续,均视为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款项已付清,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欠款。” 2023年8月15日,某某建设公司作为甲方与某某电梯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乙方同意甲方用某某项目的住宅楼×××室抵偿给乙方用于支付该项目货款,该房屋单价从5,238元/平方米调整为4,300元/平方米(计算:143.92平方米*4,300元/平方米=618,856元),即该套房屋乙方同意作价618,856元,抵偿甲方所欠乙方该项目电梯款。二、自本协议签订后,不管乙方是否与该抵偿房屋的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现售)合同》,均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618,856元,截止2023年8月15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该项目电梯货款1,118,856元。四、······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乙方所标注位置的洞口开好,配合乙方施工;乙方保证在2023年9月25日前将合同约定的13部电梯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在安装调试完毕后的15日内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电梯保单及电梯合格证、电梯安装等的所有与该电梯有关的资料全部交付甲方。逾期,乙方自愿退还已支付的未安装完成的电梯货款(包括转账和抵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023年4月18日,某某建设公司通过新疆农村信用社向某某电梯公司付款500,000元,交易用途为付某某项目电梯款;2023年8月24日,某某建设公司通过新疆农村信用社向某某电梯公司付款160,000元,交易用途为付某某项目电梯款。以上合计660,000元。 2023年5月4日至2024年3月22日期间,某某电梯公司向案外人某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电梯货款558,600元。2023年7月24日至2024年6月27日期间,向浙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05,000元。 庭审中某某建设公司提交案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体验收记录》拟证明案涉工程在2023年3月13日已完成工程主体验收,具备电梯安装条件。 庭审中某某电梯公司提交照片拟证明其于2023年7月5日将案涉4部电梯送货至案涉施工现场,其中2部电梯已安装未检验合格,另外2部电梯因某某建设公司未开具电梯配电柜的门洞及现场没有电所以至今未安装。目前已安装的2部电梯已完成检验合格。 2023年8月29日、2023年9月4日,某某项目负责人邱某通过微信向某某电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催问电梯发货情况。 2023年12月2日,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某某建设公司发工作联系函一份,载明:贵公司承建的某某项目一期20-22号、29-31号和33号住宅楼,目前已经完工并进行了工程验收。在验收时,该项目的20-22号、29-31号住宅楼电梯均未安装。因上述住宅楼面临交付,现你方电梯还未到货,从到货到安装、检验会导致上述住宅楼迟迟不能交付,会给我公司造成逾期交付的违约赔偿。因此我公司决定将这些住宅的电梯取消,电梯井道的门洞进行封堵,封堵后的饰面同楼梯间饰面做法。 2024年3月28日,某某电梯公司作为乙方与巴州某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库尔勒的厂房内部分区域出租给乙方,用于存放电梯货物;租赁期限自2024年3月28日起,截止日期另行协商;租金标准:每天租金为500元/台,该租金包括电梯货物的存放费用。” 2024年4月7日,某某电梯公司向某某建设公司发告知函一份,载明某某小区13台电梯中的其中4部电梯已货抵现场,2部电梯已安装完毕但由于现场未提供正式电导致电梯无法调试及验收;另外两部电梯由于井道不具备安装条件,自2023年7月5日货抵现场后一直无法安装;另有6部电梯于2024年3月28日送至某某建设公司指定的现场但由于某某建设公司阻拦无法进场安装。另某某电梯公司告知某某建设公司在2024年4月10日前要求电梯进场,否则500/天的电梯仓储费及经济损失由某某建设公司承担。庭审中,某某建设公司认可2023年7月5日到货两部电梯,该两部电梯安装在33号楼,型号为案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西尼电梯2,两部电梯设备合价130,000元。 另查明,2024年8月16日,我院组织某某建设公司和某某电梯公司进行现场勘验,某某小区20#、21#、22#、29#、30#、31#楼电梯门洞已进行封堵,且未见留有呼梯按钮面板口;33#楼两部电梯已安装,呼梯按钮面板线路已留好但未安装;22#楼一楼院子内放置有两部未安装电梯。 2024年8月25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回函,载明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流程为:在特种设备平台注册施工单位账号;登录平台完成现场施工告知等级,并完善设备基础档案信息;施工告知等级附件内上传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安装告知单、产品合格证、厂家安装授权书;提交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待受理;告知审核通过后进行施工。并提供了某某电梯公司安装电梯时上传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安装委托书、十台电梯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十台电梯的产品合格证书。2024年9月30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一、电梯验收程序为:受理检验申请(施工单位持相关技术资料申请检验)、实施检验、提出检验意见、确认整改情况、判定检验结论、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二、(TSG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2.4条中的检验条件要求为进行整机检验时,供电电压及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其附件AA1.1.2中安装资料要求为安装自检报告,由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出具或者盖章确认;其附件A1.2.3.3条中接地保护措施要求为供电电源自进入机器空间起,中性导体(N,零线)与保护导体(PE,地线)始终分开;GB/T10058-2023《电梯技术条件》中4.2正常使用条件规定为4.2.4条供电电压相对于额定电压的波动应在±7%。” 2025年2月14日,某某建设公司陈述其与某某电梯公司在签订抵账协议时系有权处分,案外某3公司欠付其工程款,故同意用案涉某某项目住宅楼九层×××室向其抵账,其又将该房屋抵账给某某电梯公司。但因某某电梯公司目前为止没有办理网签等手续,案涉房屋没有抵成功。某某电梯公司亦陈述案涉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其未办理网签手续。 再查明,某某建设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服务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2,1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材料采购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业务付款回单、告知函、照片、厂房租赁合同、自检报告、复函、现场勘验照片及笔录以及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的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某建设公司与某某电梯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案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合同约定甲方给乙方支付50%的合同款;剩余50%合同价款,乙方将合同标的物(包含但不限于电梯设备、配件、国标备件等)全部运至某某项目施工现场,直至乙方全部安装调试完毕,甲方用库尔勒市某某小区某某项目的一套房屋进行抵偿本合同标的物的相应数额款项,乙方多退少补。2023年8月15日,某某建设公司与某某电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确认某某建设公司已向某某电梯公司支付货款1,118,856元,2023年8月24日,某某建设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付货款160,000元,某某建设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付货款1,278,856元(1,118,856元+16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现双方均认可截止2025年2月14日,其中的抵账房未办理网签等手续,某某建设公司亦认可没有抵成功,故应认定截至目前,某某建设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支付货款为660,000元(500,000元+160,000元),故某某建设公司已支付50%的合同款,某某电梯公司应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将合同标的物案涉13部电梯(包含但不限于电梯设备、配件、国标备件等)全部运至某某项目施工现场,直至全部安装调试完毕。案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2023年8月15日,某某建设公司与某某电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某电梯公司保证在2023年9月25日前将合同约定的13部电梯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可以视为双方对交货时间的变更,某某电梯公司陈述案涉13部电梯中的4部电梯于2023年7月5日送至施工现场,其中2部电梯已安装未检验合格(目前已检验合格),2部电梯至今未安装,另有6部电梯于2024年3月28日送至案涉施工现场但由于某某建设公司阻拦无法进场安装,剩余3部电梯未发货。综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某某电梯公司未按照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案涉13部电梯的交货,已构成违约,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某某电梯公司逾期交货超过30日或交付的货物质量、规格等不符合某某建设公司要求,某某建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某某建设公司与某某电梯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于2024年2月25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对某某电梯公司辩称案涉电梯没有安装的原因系某某建设公司的工地不具备安装条件,电梯井道不符合安装要求,没有开具洞口等辩解意见,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意见,结合原告提交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体验收记录》可以证明案涉工程在2023年3月13日已完成工程主体验收,在2023年8月29日和2023年9月4日上和悦府项目负责人邱某通过微信向某某电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催问电梯发货情况时,某某电梯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告知某某建设公司案涉现场还有需要开洞的地方,故本院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某某电梯公司是否应退还电梯货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现案涉合同已解除,故某某电梯公司应退还货款,截至目前,某某建设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支付货款为660,000元,扣减已经检验完成的两部电梯费用220,000元,故某某电梯公司共计应退还某某建设公司货款440,000元(660,000元-2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某某电梯公司可将仍存放于案涉现场并未安装的两部电梯自行拉回。 关于某某建设公司同时主张某某电梯公司支付违约金264,000元及逾期退款利息79,271.06元的诉讼请求,案涉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约定意在填补原告的损失,因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与利息属同一性质,且原告并未举证证实还存在其他需要被填补的损失,故被告需承担逾期退款的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本院支持22,395.7元(440,000元×3.45%×1.5倍÷365×359天,自2024年2月26日至2025年2月17日),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某建设公司主张某某电梯公司支付其律师代理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131元的诉讼请求,案涉合同约定:若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甲方为维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交通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公告费等)均由乙方承担。某某建设公司实际为本案支出律师服务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2,131元,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某电梯公司主张某某建设公司赔偿其损失47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本案系某某电梯公司违约,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损失情况,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于2024年2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4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395.7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2,131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733.3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792.5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5,940.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2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