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星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瑜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402财保78号 申请人:瑜某某。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某,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宁夏星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申请人瑜某某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星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金额602605元。申请人瑜某某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602605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瑜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星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02605元,期限为六个月。 案件申请费3533元,由申请人瑜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