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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孙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某某某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202民初4093号 原告:王某,住石嘴山市。 被告:孙某,住石嘴山市。 被告:宁夏某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宁夏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职业不详。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宁夏某某某有限公司、宁夏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某某某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某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