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6民初2533号
原告:宁夏瑞之杰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善庆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柳蕊龙,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凌霄,男,系公司员工。
案由: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2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瑞之杰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瑞之杰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晓 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