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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昶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宁夏余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402民初75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原昶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余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固原昶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固原昶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固原昶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伏志刚
书记员 班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