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某某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703执保442号
申请人:辽***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黑山县半拉门镇半西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16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703执保4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