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震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某某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锦州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7民终2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朋,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

法定代表人:谭英杰,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锦州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

法定代表人:林法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锦州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石丽萍

审判员  刘艳芬

审判员  赵济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悦

书记员陈瑶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