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7民终2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朋,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
法定代表人:谭英杰,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锦州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
法定代表人:林法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锦州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石丽萍
审判员 刘艳芬
审判员 赵济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悦
书记员陈瑶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