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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23民初1549号
原告巴林右旗巴林石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巴林石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
法定代表人潘险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海泉,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宇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
法定代表人谭英杰,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石公司诉被告震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林石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林石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林右旗巴林石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应收取的2150元,由原告巴林右旗巴林石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艳 茹
审 判 员 萨仁图雅
人民陪审员 萨 日 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