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震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震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锦州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726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辽***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镇安乡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谭英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
法定代表人:林法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锦州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无现金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辽***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要求对其他财产评估拍卖。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荣新
审判员  郑荣军
审判员  吴宝利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冠阳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辽0726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辽***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黑山县镇安乡十里村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锦州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黑山县黑山镇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辽***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锦州润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