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3民初4920号 原告: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907947592,住所地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古高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8元,由原告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