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3民初4920号
原告: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907947592,住所地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古高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8元,由原告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