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7052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光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光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廊坊市富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熊营村南口。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廊坊市富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