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548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浙江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袁浦街136号2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804969585。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3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阙长伟,男,1978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宇通建设有限公司、**、阙长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阙长伟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宇通建设有限公司、**、阙长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宇通建设有限公司、**、阙长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宇通建设有限公司、**、阙长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 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