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执1381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东路****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280350303B。
法定代表人:李伟杰。
被执行人:上饶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信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4029703M。
法定代表人:林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上饶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6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