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执1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东路****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280350303B。
法定代表人:李伟杰。
被执行人:上饶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信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4029703M。
法定代表人:林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