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09民初927号
原告:***,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