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朔方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朔方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范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范民初字第01388号 原告河南朔方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省**阳市文化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县农村公路管理,住所地河**省范县新区杏坛路**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系范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 原告河南朔方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范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朔方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9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范县2009年村村通公路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方为被告提供监理服务,被告支付监理费四万元。原告积极履行了监理职责,全面的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未给付监理费。原告多次讨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四万元。 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其应支付原告监理费四万元。 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范县2009年村村通公路工程监理合同》一份。证明2009年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原告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支付监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2009年3月1日,原告与范县地方道路管理所签订了《范县2009年村村通公路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范县2009年农村村村通公路工程施工阶段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四万元。范县地方道路管理所于合同生效20日内向原告支付预付款二万元,剩余费用在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完毕。原告履行了监理职责,同年7月份监理工程完工。后范县地方道路管理所更名为范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至今未支付监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监理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监理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监理费,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监理费的诉请,合理合法,且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朔方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四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范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