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测绘院

山东省地质测绘院、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91执15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地质测绘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95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樱前社区恒大名都13号楼2单元3楼物业办公室305房间。 法定代表人:***。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79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划拨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