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222民初522号
原告:吉林市春江矿产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江机住宅小区16号楼4**1层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3MA17ELQX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创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新村102号综合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071780249X9。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院长,
被告:山东省地质测绘院,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57016XH。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春江矿产勘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山东省地质测绘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春江矿产勘查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提出对勘探设备的窝工损失及勘探设备无法取回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进行鉴定,于2023年10月30日原告吉林市春江矿产勘查有限公司以因设备已经运回,财产评估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鉴定。原告吉林市春江矿产勘查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春江矿产勘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市春江矿产勘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吉林市春江矿产勘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