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民初469号
原告:**,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第三人:山东省地质测绘院,住济南市解放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57016XH。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山东省地质测绘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