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4民初3463号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住所地博山。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会计。
被告: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南路5399号,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被告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08日立案。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