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建通路桥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翟坡镇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海亮,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津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延津县卫生西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周岩,任该局局长。
关于新乡市建通路桥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津县公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豫0721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新乡市建通路桥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建通路桥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津县公路管理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乡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1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斌
审判员 李小圣
审判员 马祥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屠闰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