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1民初1513号
申请人:新乡市建通路桥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县翟坡镇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海亮,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永红,新乡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延津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延津县卫生西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周岩,任局长。
新乡市建通路桥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诉延津县公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建通路桥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延津县公路管理局银行存款38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新乡市建通路桥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G×××××的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延津县公路管理局的银行存款3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新乡市建通路桥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G×××××的车辆一台。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俊道
审 判 员 赵书佳
人民陪审员 田泽臣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靳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