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901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14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
被执行人: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的(2017)云2901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尾款390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了全部执行案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锦林
审 判 员 杨朝辉
人民陪审员 杨艳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伊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