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普洱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8民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427号海天大厦十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1736F。
法定代表人:周仲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权,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惠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700MB1716510H。
法定代表人:杨春高,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姣,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装饰公司)因与上诉人普洱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8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3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二审调查和询问,上诉人海天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金成权,上诉人普洱古茶林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赵晓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天装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后半句及第二项,依法改判由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支付海天装饰公司设计费12329.6元,并由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支付海天装饰公司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支付装修款的违约金(以388381.2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8月20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以487448.9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25%计算);2.由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支付海天装饰公司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以12329.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8月20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以12329.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25%计算;3.确认海天装饰公司在499778.52元的范围内对承建的景迈普洱茶小镇会客厅室内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海天装饰公司无证据证实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尚欠设计费12329.6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应当依法撤销并改判支持海天装饰公司关于设计费的诉讼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海天装饰公司与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茶祖历史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澜沧茶管办)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根据海天装饰公司提供的《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关于景迈普洱茶小镇相关合同主体变更的函》载明,海天装饰公司与澜沧茶管办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能够充分证实海天装饰公司与澜沧茶管办就案涉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根据海天装饰公司与澜沧茶管办就案涉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双方的约定,案涉装饰装修项目设计费为固定总价123296元,在设计开始前向海天装饰公司预付设计费40%(49318.4元),在海天装饰公司向澜沧县茶管提交的设计平面方案、效果图、施工图和其他相关设计文件达到开工要求后,澜沧县茶管再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50%(61648元),剩余10%(12329.6元)在工程完工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对于上述事实,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在答辩状中已经明确认可海天装饰公司与澜沧茶管办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件6中关于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的事实,与海天装饰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完全一致,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对于尚欠海天装饰公司设计费12329.6元并未否认,其答辩意见仅对设计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作出抗辩。3.设计费属于固定单价,无需进行结算即可支付。案涉项目的施工需以双方确认且经澜沧茶管办认可的设计施工图纸作为施工的依据,案涉项目于2018年8月竣工验收合格,能够证实海天装饰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设计合同的全部内容。结合海天装饰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显示,澜沧茶管办向海天装饰公司支付过设计费110966.4元,而该笔款项与装修款的结算、支付相互独立,对于该笔设计费的支付,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亦当庭予以确认。因此,普洱古茶林管理局还需支付给海天装饰公司设计费12329.6元。二、一审判决认定装修款的违约金自2021年8月12日开始计算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本案的装修款的违约金应当自2018年9月22日起开始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1.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海天装饰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澜沧古茶林管理局报送了结算书及计算材料。澜沧古茶林管理局在收到结算书、结算材料及签证后,委托云南筑鼎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计。2.根据施工合同装修款结算时间的约定,案涉项目应当于收到海天装饰公司的竣工结算材料32天内即2018年9月21日前支付给海天装饰公司装修费结算款。3.澜沧古茶林管理局及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存在以拖延办理结算审核拒付装修款及设计费的恶意严重违约行为。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在海天装饰公司报送竣工结算材料及申请后,澜沧古茶林管理局及普洱古茶林管理局自2018年至2021年8月的三年期间,一直未及时办理案涉项目的结算审核。后经海天装饰公司多次催告,2020年9月7日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以材料丢失为由,再次要求海天装饰公司提供结算书及结算材料。4.案涉项目于2018年8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5%的质保金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4个月内退还,也即2019年10月21日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5%的质保金即99085.66元应当于2019年10月22日开始计算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作为事业单位,存在恶意、违约拖欠中小企业工程款项的违法行为。三、海天装饰公司主张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支付逾期支付设计费违约金的诉请具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支持。本案中,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应当支付给海天装饰公司设计费设计费12329.6元。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设计费违约金应当自2018年9月5日开始计算。四、海天装饰公司主张的装饰装修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未认定海天装饰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1.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对案涉景迈普洱茶小镇会客厅及其室内装修享有合法权利,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澜沧古茶林管理局撤销后资产、人员和编制整体划转至普洱古茶林管理局,由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承继资产和债权债务,案涉项目景迈普洱茶小镇会客厅及其室内装修属于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承继的资产,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享有相应权利。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项目景迈普洱茶小镇会客厅及其室内装修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或拍卖的财产,亦无法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不能依法进行折价拍卖,一审判决关于优先权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3.本案庭审中,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在答辩及庭审辩论过程中予明确“海天装饰公司仅能就起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给普洱茶小镇会客厅增加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对海天装饰公司主张的装饰装修工程优先受偿权予以认可。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对海天装饰公司主张的权利未持异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证据证实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海天装饰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应当得到支持。
普洱古茶林管理局辩称,一、一审法院关于设计费不予支持的裁判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1.普洱古茶林管理局非案涉合同相对方,与澜沧茶管办和澜沧古茶林管理局之间也不是债权债务承继的法律关系,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在一审答辩、举质证、辩论、陈述时均未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真实性、设计费欠付款项等进行任何形式的认可。海天装饰公司应就其要求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支付设计费的诉请承担举证责任,在海天装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时,海天装饰公司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海天装饰公司对于设计费和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属于两个独立的合同和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依法不能合并审理。二、普洱古茶林管理局非本案适格被告,依法不对海天装饰公司不论是施工款、设计费还是违约金承担任何的支付责任。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还未成就,发包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向海天装饰公司支付任何违约金。本案案涉合同工程的支付应以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支付依据,云南智妍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出具的仅为结算报告,而非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一审法院在工程未进行审计,尚不具备支付工程尾款条件的前提下,直接以结算报告为依据判令支付工程尾款是错误的;海天装饰公司上诉要求自2018年9月22日起即开始计算违约金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四、时隔多年海天装饰公司无法证明其所实施工程现存的情况,一审法院驳回海天装饰公司要求在499778.52元范围内对承建的景迈普洱茶小镇会客厅室内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内容正确,海天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海天装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严重程序违法。(一)两个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一案起诉一案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法律关系一案审理”的原则。海天装饰公司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起诉了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和设计合同法律关系,虽然签订合同双方主体相同,但合同内容、合同价款、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享有的权利义务等都不相同,也没有统一做过结算,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把两个合同法律关系一并提起诉讼的行为认定为并案审理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一审判决主动借用一审法院在其他案件中违法调取的《关于调整澜沧县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普编办〔2019〕8号)和《权利义务承接证明》材料,并以违法取得的材料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法。本案中,海天装饰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出调查证据申请,一审法院主动借用其他案件中违法调取的材料,严重程序违法;而且违法调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审判决借用他案违法调取材料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法。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撤销。(一)一审判决以政府内部红头文件认定“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承继澜沧管理局合同权利义务,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借误。1.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是2019年5月30日经普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直属事业单位,与由澜沧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设立的澜沧古茶林管理局是两个行政级别不同、完全独立的两个行政事业单位。一审法院判决由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承担澜沧茶管办签订合同的债务没有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以政府内部行政管理安排的红头文件作为平等民事主体间合同权利义务承接的依据,无法律依据。根据《关于调整澜沧县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普编办〔2019〕8号)和《权利义务承接证明》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该事项是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政府对其行政职能部门机构职责、人事、资产及原机构注销事宜作出的安排,属于内部行政管理范畴,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权利义备关系转让的法律依据,不能作为民事合同债权债务承继的法律依据。况且该两材料还属于违法取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属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权益归属于普洱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普室字〔2019〕73号)的内容记载,县政府只是托管。因此,县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安排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承担县政府派出机构签署的民事合同债务属于无效行为,不能构成法院判令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应当作为本案被告的法律依据。(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金额:1494264.4元);审计审定后按审计审定价支付尾款”。案涉合同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由审计机关进行决算审计。正因为如此,海天装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也才专门明确约定了“审计审定后桉审计审定价支付尾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己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中“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的规定。一审判决在认可采纳《答复意见》的前提下,却以“优化营商环境的大环境考量”为由,无视法律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未经约定的应当进行审计的结算结果为据,判令支付工程款是错误的。因此,本案案涉合同工程的支付应以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支付依据,云南智妍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出具的仅为结算报告,而非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截至目前,该工程还未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目前发包人向海天装饰公司支付剩余尾款的条件还未成就。三、一审判决违法将法人当事人的负责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信息写入民事判决书中,侵害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应当予以纠正。综上,一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后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海天装饰公司口头辩称,一、一审法院对案涉两份合同纠纷合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案涉两份合同纠纷均基于景迈普洱茶小镇展览馆项目产生,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均由海天装饰公司实施,合同签订时的相对方均为澜沧茶管办。两份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交叉,具有极强的关联性,不宜分开处理。一审法院为减少双方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对两份合同纠纷合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调整澜沧县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普编办〔2019〕8号)文件是海天装饰公司在一审中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不存在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主张的从其他案件中调取的情况,权利义务承接证明属于与海天装饰公司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该文件应当主动向海天装饰公司公开,并且该文件是对海天装饰公司与普洱古茶林管理局的债权债务的一个补充确认,因此一审法院引用该文件并无不当。三、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承继澜沧管理局合同权利义务,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1.澜沧古茶林管理局于2019年4月22日向海天装饰公司发出澜景管函〔2019〕52号《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关于景迈普洱茶小镇相关合同主体变更的函》,明确根据澜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2017〕22号文件要求将澜沧茶管办的职责进行划转,导致与澜沧茶管办签订的相关合同主体随之变更,相应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海天装饰公司就合同主体变更事宜回复澜沧管理局,同意合同主体变更为澜沧古茶林管理局。2019年3月28日普编办〔2019〕8号文件确认澜沧古茶林管理局撤销后,资产人员编制整体划入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承继了澜沧古茶林管理局的合同权利义务,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适格。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澜沧古茶林管理局的资产、人员编制整体转入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景迈普洱茶小镇展览馆项目资产也按要求转入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基于该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也应当由澜沧古茶林管理局的继任法人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承担。3.在澜沧古茶林管理局资产人员编制整体划入普洱管理局后,普洱古茶林管理局还向海天装饰公司发出关于债权债务核实工作的通知,海天装饰公司就案涉工程如实填报了债务核实确认表。以上事实证明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就其承担澜沧古茶林管理局资产及债权债务是明知且认可的。4.海天装饰公司向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填报债务核实确认表后,其结算办理工作对接单位为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最终结算审核定案也由普洱古茶林管理局盖章确认,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按合同履行了结算义务,是对案涉工程债务承担的行为,应当承担债务履行义务。四、案涉工程价款已满足支付条件,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应当履行支付设计款和工程款的义务。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在收到海天装饰公司提供的结算书及结算材料后,委托云南筑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计,云南筑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审核完成后,向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出具结算定案表,但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收到审核结算定案表后迟迟不予回复,后经海天装饰公司多次催告,2020年9月7日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以材料丢失为由,再次要求海天装饰公司另行提供一套结算书及结算材料。海天装饰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后,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仍旧拖延结算办理,直至2021年8月12日才才完成案涉完成案涉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工程款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8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且移交建设单位使用。现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以案涉项目未进行审计为由主张设计费和工程款未达支付条件,对海天装饰公司明显有失公平,普洱古茶林管理局的该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海天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普洱古茶林管理局立即支付所欠海天装饰公司的工程款及设计费499778.52元;2.判令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支付给海天装饰公司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以12329.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为512.83元、自2019年8月2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25%计算,暂算至2021年10月20日为1135.59元,合计1648.42元);3.判令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支付给海天装饰公司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以388381.2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为15367.13元;以487448.9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25%计算,暂算至2021年10月20日为43932.13元,合计60022.82元);4.确认海天装饰公司在499778.52元的范围内对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建设的景迈普洱茶小镇会客厅室内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各项合计:561449.76元。5.本案诉讼费由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海天装饰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等经营业务。景迈普洱小镇自2017年启动以来,澜沧茶管办与海天装饰公司签订了景迈普洱茶小镇展览馆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澜沧茶管办于2017年8月31日向海天装饰公司银行转账支付设计费110966.4元。2017年9月13日海天装饰公司与澜沧茶管办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澜沧茶管办将位于澜沧县惠民镇景迈普洱茶小镇会客厅工程承包给海天装饰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展示展览、AV系统工程、视频拍摄;计划开工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7年11月18日;签约合同暂定价为1867830.5元,最终价格以审计行政部门的审计审定价为准;工程进度款支付为内装隔板吊顶封板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933915.25元,设备展览展板进场至项目完工验收后14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186783.05元;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即1494264.4元;审计审定后按审计审定价支付尾款,扣留5%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监理人、工程质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9月19日,海天装饰公司组织人员开始施工。海天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工程有所改变,其于2017年9月22日、9月29月、9月30日、10月15日、10月18日、10月17日、2018年5月15日、7月12日分别与澜沧茶管办对所变更施工工程进行确认。澜沧茶管办于2017年9月28日、10月25日分别向海天装饰公司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560349.15元、933915.25元,共计1494264.4元。2018年8月21日澜沧古茶林管理局、海天装饰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同意工程竣工验收,海天装饰公司将涉案工程移交澜沧古茶林管理局。2021年经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委托云南智妍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景迈普洱茶小镇会客厅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审核,云南智妍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智审报[2021]2002-02号《结算审核报告》,经被告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海天装饰公司和云南智妍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审核定案表签章确认,景迈普洱茶小镇会客厅工程审核金额为1981713.32元。另查明,2019年3月28日,中共普洱市委组织部、中共普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普洱市财政局、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普编办〔2019〕8号文件,关于调整澜沧古茶林管理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撤销澜沧古茶林管理局,机构撤销后,其资产、人员和编制整体划转普洱古茶林管理局。2019年4月22日,澜沧古茶林管理局向海天装饰公司发出澜景管函〔2019〕52号《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关于景迈普洱茶小镇相关合同主体变更的函》,明确根据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理顺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管理机构的通知》(澜法〔2017〕22号)文件要求,将“县茶管办”的职责进行了划转,导致与县茶管办签订的相关合同的主体也需随之变更,相应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将随之转移。并要求海天装饰公司就合同主体变更事宜回复澜沧古茶林管理局。2019年4月29日,海天装饰公司向澜沧古茶林管理局回复,同意2017年签订的景迈普洱茶小镇展览馆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体变更。2019年11月21日,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向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发出2019008号《关于债权债务核实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19年11月30日前到普洱古茶林管理局进行债权债务核实,并自行填报《普洱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债务确认表》。通知还载明:根据《中共普洱市委组织部、中共普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普洱市财政局、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澜沧县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普编办〔2019〕8号)文件,撤销澜沧古茶林管理局,机构撤销后,其资产、人员和编制整体划转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原告海天装饰公司按通知要求,向被告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填报债务核实确认表。2020年9月7日,海天装饰公司向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提交案涉相关审计定案表、审计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工程款支付情况复印件、情况说明、项目结算书及相关资料。2020年9月11日,海天装饰公司向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催收涉案工程款项。
根据海天装饰公司诉讼请求及普洱古茶林管理局答辩意见,本案争议问题为:一、海天装饰公司将设计合同及施工合同一并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海天装饰公司主体是否适格;三、海天装饰公司诉请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达到;四、海天装饰公司主张违约金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五、海天装饰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评判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因建设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法律事实及引发的纠纷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一、关于海天装饰公司将设计合同及施工合同一并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海天装饰公司诉讼请求中涉及设计合同及施工合同,虽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因工程设计施工具有很强的牵连关系,且本案中两份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对人特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为减少双方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从民事立法原意到民事司法实践,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禁止的情况下,均鼓励并案审理,本案中海天装饰公司将设计合同及施工合同一并提起诉讼,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普洱古茶林管理局辩称海天装饰公司将设计合同及施工合同一并提起诉讼违反法律规定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主体是否适格。一审法院认为,海天装饰公司与茶管办签订的案涉设计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合同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茶管办具有政府派出性质,其作为案涉合同相对人将景迈普洱茶小镇会客厅工程设计、施工发包给海天装饰公司进行设计施工,承包人海天装饰公司按照案涉合同约定设计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澜沧古茶林管理局于2019年4月22日向海天装饰公司发出的澜景管函〔2019〕52号《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关于景迈普洱茶小镇相关合同主体变更的函》,明确根据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理顺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管理机构的通知》(澜法〔2017〕22号)文件要求,将“县茶管办”的职责进行了划转,导致与县茶管办签订的相关合同的主体也需随之变更,相应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将随之转移,并要求海天装饰公司就合同主体变更事宜回复澜沧古茶林管理局,2019年4月29日,海天装饰公司向澜沧古茶林管理局回复,同意2017年签订的景迈普洱茶小镇展览馆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体变更,因此原茶管办需享有的合同权利及需履行的合同义务已经由澜沧古茶林管理局承继。而2019年3月28日,中共普洱市委组织部、中共普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普洱市财政局、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普编办〔2019〕8号文件《关于调整澜沧县管理局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撤销澜沧县管理局,撤销后澜沧县管理局资产、人员和编制整体划转普洱市管理局,且2021年5月24日,澜沧古茶林管理局、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澜沧县人民政府共同签章出具《权利义务承接证明》,确认澜沧古茶林管理局注销后,由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承接其资产和债权债务,故本案中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承继了澜沧古茶林管理局的合同权利及义务,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三、关于海天装饰公司诉请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达到。一审法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在海天装饰公司与茶管办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约定“签约合同暂为1867830.5元,暂定价,最终价格以审计行政部门的审计审定价为准”;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4工程进度款支付中12.4.1付款周期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为内装隔板吊顶封板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933915.25元,设备展览展板进场至项目完工验收后14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186783.05元;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即1494264.4元;审计审定后按审计审定价支付尾款,扣留5%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支付。”,基于本案案涉工程属于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最终价格以审计行政部门审计审定价为准,而最终的尾款是在审计审定后按审计审定价支付尾款,但基于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8月21日验收交付,至今已三年有余,且已远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从住建部下发的有关通知中已明确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结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且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环境考量,本案中涉案工程已由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云南智妍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且海天装饰公司及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已签章确认,被告应按照第三方审核定案的价款1981713.32元与海天装饰公司办理结算事宜,茶管办已按合同约定向海天装饰公司支付1494264.4元,现海天装饰公司主张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支付剩余工程尾款487448.92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海天装饰公司并未提交与茶管办协商双方共同签订的设计合同,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尚欠设计费12329.6元且该费用已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经双方结算确认,海天装饰公司对此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海天装饰公司要求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支付尚欠设计费12329.6元及支付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设计费的违约金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海天装饰公司主张违约金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茶管办已在审计审定前向海天装饰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80%即1494264.4元,而现今的审计审定结果是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后做出,在审计审定结果作出前,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海天装饰公司主张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支付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以388381.2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为15367.13元;以487448.9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25%计算,暂算至2021年10月20日为43932.13元,合计60022.82元),结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对海天装饰公司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调整,由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支付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以487448.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海天装饰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结合本案案涉工程为装饰装修工程,装修对象属于国有资产,发包人仅对装修标的享有使用权,且尚欠工程款相较于资产价值占比较小,本案涉案工程标的物不宜折价、拍卖,对海天装饰公司诉请在499778.52元的范围内对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建设的景迈普洱茶小镇会客厅室内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普洱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487448.92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以487448.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14元,由原告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0元,由被告普洱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负担8174元。
本院二审期间,海天装饰公司围绕其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二组证据。第一组证据:1.邮件往来记录、2.邮件往来记录视频(光盘);用于证明:1.自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4月期间,海天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澜沧古茶林管理局指定的经办人刘波就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合同内容、设计图纸的变更进行磋商,最终确定设计合同内容的过程;2.设计过程中因澜沧古茶林管理局提出变更要求,设计图纸进行变更调整,证实双方存在真实的设计合同关系,且海天装饰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设计合同的全部义务,设计图纸作为施工的依据且全部施工完毕。第二组证据:竣工图,用于证明:1.海天装饰公司在设计图纸的基础上,结合澜沧古茶林管理局提供的设计变更要求及最终实际施工情况,绘制了案涉工程的竣工图,竣工图由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确认;2.案涉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范围包含室内装修工程、展示展览工程、电气工程、多媒体系统工程、AV系统工程、视频拍摄给排水系统等,能够与海天装饰公司提交的设计合同内容相互印证。经质证,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对海天装饰公司提交的以上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海天装饰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能够证明海天装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澜沧茶管办指定的经办人刘波就案涉项目的设计合同进行磋商的过程,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于第二组证据,有当事人及监理单位签章确认,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其他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澜沧茶管办与海天装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件1约定:本合同根据景迈普洱茶小镇展示馆内容要求进行设计,包括装修、设计效果图、装修施工图、水电图(含展览馆内的弱电综合布线)。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约定:设计费固定总价123296元,合同生效后7日内,澜沧茶管办向海天装饰公司支付设计费的40%作为预付款,计49318.4元;澜沧茶管办对海天装饰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符合开工要求且完成现场设计技术交底手续后7日,澜沧茶管办向海天装饰公司支付设计费的50%,计61648元,工程完工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澜沧茶管办支付剩余10%的工程款。2017年8月24日,海天装饰公司向澜沧茶管办开具了金额分别为49318.4元、61648元的两张工程设计服务费增值税发票,澜沧茶管办于2017年8月31日支付海天装饰公司设计费110966.4元。
综合双方二审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2.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3.海天装饰公司请求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支付设计费12329.6元及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4.装修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起算;5.本案支付工程尾款的条件是否成就;6.海天装饰公司对涉案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一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并审理,以及主动借用其他案件中调取的《关于调整澜沧县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普编办〔2019〕8号)和《权利义务承接证明》材料,属于严重程序违法。本院认为,同一工程项目中,设计与装饰装修具有很强的关联性,案涉二份合同均为海天装饰公司与澜沧茶管办分别签订,二份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合并审理不仅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同时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故一审法院将本案合并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为:(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本案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是否承担责任涉及到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故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查明主体问题并无不当。普洱古茶林管理局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关于景迈普洱茶小镇相关合同主体变更的函》(澜景管函〔2019〕52号)、《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关于景迈普洱茶小镇相关合同主体变更的函的回复》、《关于调整澜沧县管理局的通知》(普编办〔2019〕8号)及《权利义务承接证明》等一系列文件可以确认,澜沧茶管办撤销后所享有的合同权利义务由澜沧古茶林管理局承继,澜沧古茶林管理局撤销后,由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承接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并负责处理各项遗留问题。因此,普洱古茶林管理局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海天装饰公司请求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支付设计费12329.6元及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本案中,《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关于景迈普洱茶小镇相关合同主体变更的函》(澜景管函〔2019〕52号)和《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关于景迈普洱茶小镇相关合同主体变更的函的回复》足以证明澜沧古茶林管理局与海天装饰公司就澜沧茶管办与海天装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进行协商确认合同主体变更的事实,因此,澜沧古茶林管理局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未予以否认;结合海天装饰公司提供的邮件往来记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付款凭证、工程设计服务费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本院认为,澜沧茶管办于2017年8月31日支付海天装饰公司110966.4元,海天装饰公司分别开具了金额为49318.4元、61643的两张工程设计服务费增值税发票,澜沧茶管办支付的上述两笔款项与海天装饰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件6中关于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约定的前两笔支付金额一致,且支付的总金额110966.4元也与约定的前两笔支付总金额相符。综合本案在案证据和案件事实,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件6中关于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的约定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海天装饰公司支付设计费剩余的10%即12329.6元。对于剩余10%的设计费支付时间,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件6的约定为工程完工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因此剩余设计费12329.6元的支付时间应为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作出结算审核报告之日即2021年8月12日,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应支付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逾期支付工程设计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232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综上,海天装饰公司上诉请求普洱古茶林管理局支付设计费12329.6元及违约金的主张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装修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起算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工程尾款支付的约定为审计审定后支付。本案案涉工程款的结算审核报告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该结算审核报告是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委托结算,后双方已进行签章确认。故本院认定本案的结算时间为2021年8月12日,一审判决装修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间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本案支付工程尾款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本案中,海天装饰公司与澜沧茶管办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工程款已经按照约定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即1494264.4元,剩余尾款需要按审计审定价支付。本院认为,涉案工程于2018年8月21日竣工验收后,直至工程竣工验收达3年后,才由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于2021年8月12日委托第三方云南智妍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完成结算审核报告,且已得到海天装饰公司和普洱古茶林管理局签章确认。综合本案客观事实,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因发生主体变更等原因未及时进行审计结算,虽然第三方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并非是政府审计部门出具,但该报告是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委托结算,后双方已经进行签章确认,加之长时间对案涉工程款未进行审计的原因不在于海天装饰公司。因此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应按照第三方审核定案的价款1981713.32元与海天装饰公司办理结算事宜,一审法院根据结算审核报告的价款扣减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已经支付的1494264.4元,判决由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向海天装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尾款487448.9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上诉认为本案支付工程尾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海天装饰公司对涉案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八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以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为前提。涉案工程装修标的物已经依附在不动产的主体工程之中,折价、拍卖装修工程定会破坏整体工程结构,导致工程功能下降,加之案涉尚欠装饰装修工程款占比较小,在海天装饰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实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情形下,本院确认案涉工程不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一审判决驳回海天装饰公司诉请在499778.52元的范围内对普洱古茶林管理局建设的景迈普洱茶小镇会客厅室内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海天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普洱古茶林管理局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8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普洱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487448.92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以487448.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
二、撤销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8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普洱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12329.6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以1232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
四、驳回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14元,由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2元,由普洱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负担82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14元,由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8元,由普洱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负担91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坤
审判员  田田
审判员  史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