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玖银建材有限公司与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22503号
原告:云南玖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三瓦村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649643。
法定代表人:张顺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倩,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高飞,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427号海天大厦十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1736F。
法定代表人:周仲青。
原告云南玖银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云南玖银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玖银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玖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