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黄某;中国某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1282民初168号之一 原告:黄某某,女,1955年4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55********,汉族,住靖江市季市镇勤盛村彭家埭69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8401502470,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 负责人:***。 被告:何某,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6********,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唐洋镇朝福村一组116-1号。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