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景某,某保险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1281民初6619号
原告:赵某,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某,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负责人:钟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景某、某保险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于202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