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杨某与朱某,徐某,某保险公司兴化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1204民初3593号 原告:杨某,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徐某,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兴化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 被告:陆某某,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保险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被告:李某,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80341xxxxxxx********。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朝阳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告:任某,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陈某乙。 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负责人:杜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宣某。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中路526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 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张某某,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被告:陆某某,男,1991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薛某,男,1995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孙某某,男,1992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曹某,女,1997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徐某、某保险公司兴化支公司、陈某某、某甲公司、某保险公司盐城市分公司、陆某某、某乙公司、某保险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李某、某丙公司、某保险公司江阴支公司、任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陈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某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张某某、张某某、某保险公司苏州市分公司、陆某某、薛某、孙某某、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