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陆某甲、陆某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1民初5931号 原告:***,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负责人:周某某。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