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2905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男,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负责人:周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崔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