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4民初5572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西城街道。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8401502470,营业场所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钱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