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5554号之一
原告:***,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6********,住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大圩村委大圩村202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8401502470,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2********,住江苏省滨海县陈涛镇丁墩村六汪组41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