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92执恢5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伊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立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立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伊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文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伊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书和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1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新莉
审判员 焦质成
审判员 吴 晶
书记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