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13184号之二
原告伊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兴世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厦门兴世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89296.1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的财产,伊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206民初13184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于2019年11月6日冻结厦门兴世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账户(账号60×××93,实际冻结35.4元);于2019年11月7日冻结厦门兴世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户(账号59×××01,实际冻结2450.41元);于2019年11月7日冻结厦门兴世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账户(账号40×××24,实际冻结12668.72元),伊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前述银行账户(金额以9189296.11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伊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兴世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账户60×××93(金额以9189296.11元为限)。二、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兴世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户59×××01(金额以9189296.11元为限)。三、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兴世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账户40×××24(金额以9189296.11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邱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