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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6521号 原告:***,男,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冲鹤村委会富安工业区13-1-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三人:广东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应转为普通程序审判。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