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606民初20157号 原告:广东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英文名:***),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加拿大公民。 被告:***,女,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东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两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别墅施工工程款570829.8元;二、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是母子关系,两被告共同拥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顺峰山国际花园D6-1号土地(面积为:1098.62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顺府国用(2013)第XXXXXXX号)。2015年11月,被告***和相邻其它地块所有人共7户联合与原告签订了工程编号为SFSGJHY01合同编号为20151130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广东顺德大良顺峰山国际花园7户别墅工程,工程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峰山国际花园小区内。2015年11月,被告***和相邻其它地块所有人共7户联合与原告签订了工程编号为SFSGJHY012合同编号为201511301212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广东顺德大良顺峰山国际花园7户别墅市政工程,工程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峰山国际花园小区内。上述工程均按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由原告垫资承包7户别墅及配套市政工程的施工。其中***、***所处土地上别墅的施工合同由被告***作为代表与原告签订。原告在签订合同后积极组织施工,截止目前已施工完毕。根据合同及后期增加的施工内容等,已能确认原告应收两被告施工工程款总计1594523.8元。在施工的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已分批收到两被告支付的进度款合计1023694元,尚欠工程款570829.8元没有支付。原告委派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先生多次向两被告催收工程款,但他们一直拖延。现在该别墅所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建筑物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拟拍卖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执行案号为:(2017)粤01执5566号)。若该别墅所处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拍卖,将会导致原告无法收回相应施工款,也导致原告拖欠民工的工资无法支付。为此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 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28日包括两被告在内的七户业主与原告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东顺德大良顺峰山国际花园7户别墅工程”、“工程内容: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图纸为准进行施工”,双方约定了合同价款的计算规则,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2)2019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调解协议》,确认“2015年两被告委托原告在前述土地上施工建造别墅,并为此签署了相关协议及合同。原告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约定,已履行全部施工义务”、“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70829.80元”、“两被告同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被告***持有加拿大护照,本案属于涉加拿大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应适用案涉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是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就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方已按约定完成了施工的义务,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确认了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两被告有义务按《调解协议》单确定的工程价款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70829.8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082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8.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东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杨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