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董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201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董某,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陈某,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332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董某、陈某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本金402535元及相应违约金,并向本院交纳案件诉讼费9600.03元。因被执行人董某、陈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在财付通、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6年5月18日止),并扣划32606.62元,该款项转退诉讼费9600.03元、执行费6082.03元后,余款16924.56元退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董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支付宝、财付通及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7年1月7日止),并扣划1190元,该款项退予申请执行人;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董某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衡阳县【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蒸房权证洪市镇字第00**xx393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8年5月26日止),因该不动产坐落不明,本院暂不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董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董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18114.56元,执行费已交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依法应终结对被执行人陈某的执行;被执行人董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粤0605执2011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