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2539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文教水闸以北联安围堤外滩涂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08112606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陈**潮,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8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056118.5元及利息、律师费56700***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613.75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限定的期限履行本案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2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本案欠款,且继续对被执行人实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由于本案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605执25393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