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3241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文教水闸以北联安围堤外滩涂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260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灿,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创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怡路7号海创大厦1座24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3762041。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德兴北路473—489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144881XH。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创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创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9980.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创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9980.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69.9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