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恢149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文教水闸以北联安围堤外滩涂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08112606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陈**潮,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8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056118.5元及利息、律师费56700***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613.75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及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2020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于2021年10月27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截至2021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的欠款本息、律师费合共2953160.03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11月15日付清,法院扣划的陈**潮的10116.59元由法院直接退予申请执行人,且继续对被执行人实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2、如被执行人按上述期限付清欠款,本案双方的权利义务结清,否则申请执行人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并按本案判决计算并收取利息。3、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上述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605执恢149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曹 悦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