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债务加入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9160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文教水闸以北联安围堤外滩涂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260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第三人:陈**潮,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锵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陈**潮债务加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三人陈**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对第三人陈**潮依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806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负有的债务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债务即:混凝土货款1056118.50元、逾期利息1758809.18元(截至2022年3月10日的逾期利息为1758809.18元;后期逾期利息以1056118.50元为本金,按照每天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22年3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46583.41元、**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77058.27元(截至2022年3月10日的**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177058.27元;后期**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1056118.50元为本金,按照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为标准,自2022年3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3038569.36元。 事实与理由:一、主债务的形成经过:2019年4月15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恒锵公司起诉第三人陈**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605民初8065号。经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项如下:一、陈**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支付货款1056118.50元及利息1190617.43***锵公司,并以1056118.5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陈**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6700***锵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执行主债务的生效判决书和执行和解:上述判决生效后,陈**潮没有履行。为此,恒锵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4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号:(2019)粤0605执25393号。2020年2月25日,恒锵公司与陈**潮签定《执行和解协议书》,双方就上述债务的履行达成和解,陈**潮承诺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所欠债务款项给恒锵公司。据此,2020年3月24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605执253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粤0605执25393号案件的执行。三、申请恢复(2019)粤0605执25393号案件执行和执行和解:由于陈**潮没有履行其与恒锵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签定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恒锵公司申请恢复(2019)粤0605执25393号案件的执行。2020年8月14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0)粤0605执恢2022号。2020年11月17日,恒锵公司、***、陈**潮签定《执行和解协议书》,三方一致同意、确认,针对(2020)粤0605执恢2022号案件[原执行案号:(2019)粤0605执25393号],截至2020年11月16日,陈**潮尚欠恒锵公司货款本金1056118.50元、利息1505868.8元、律师费56700元、**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88529.13元[具体金额以(2019)粤0605民初8065号民事判决书为准]合计2707216.43元,陈**潮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于2021年5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给恒锵公司;***自愿对陈**潮依据(2020)粤0605执恢2022号案件[原执行案号:(2019)粤0605执25393号,执行依据:(2019)粤0605民初8065号民事判决书]对恒锵公司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执行和解担保。据此,2020年11月26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605执恢20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粤0605执恢2022号案件的执行。四、申请恢复(2020)粤0605执恢2022号案件执行和执行和解:由于陈**潮没有履行其与恒锵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签定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恒锵公司申请恢复(2020)粤0605执恢2022号案件的执行。2021年5月31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1)粤0605执恢1494号。2021年10月27日,恒锵公司、***、陈**潮签定《执行和解协议书》,三方一致同意、确认,针对(2021)粤0605执恢1494号案件[原执行案号:(2019)粤0605执25393号、(2020)粤0605执恢2022号],截至2021年10月27日,陈**潮尚欠恒锵公司货款本金1056118.50元、利息1688049.24元、律师费56700元、**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52292.29元[具体金额以(2019)粤0605民初8065号民事判决书为准]合计2953160.03元,陈**潮承诺于2021年11月15日前付清给恒锵公司(法院扣划的陈**潮10116.59元由法院直接退给恒锵公司);***自愿对陈**潮依据(2019)粤0605民初8065号民事判决书对恒锵公司负有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据此,2021年10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605执恢14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1)粤0605执恢1494号案件的执行。五、执行和解的履行情况:2021年11月3日,恒锵公司收到法院退付的关于扣划陈**潮10116.59元。除此以外,陈**潮没有再向恒锵公司偿还欠款,依据(2019)粤0605民初8065号民事判决书,截至2022年3月10日,陈**潮尚欠恒锵公司货款本金1056118.50元、利息1758809.18元、律师费46583.41元、**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77058.27元[具体金额以(2019)粤0605民初8065号民事判决书为准]暂合计3038569.36元。针对上述情况,恒锵公司多次催促陈**潮和***还款,但***至今都没有向恒锵公司偿还上述债务款项。 被告***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意见,且对债务的货款本金无异议,但是认为利息太高,没有能力支付利息。 第三人对债务的货款本金无异议,但是认为利息太高,没有能力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就债务本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律师费及利息,因生效的(2019)粤0605民初8065号民事判决已对律师费、利息作出处理,且各方于2021年10月27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也约定了被告对上述判决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原告就律师费及利息的主张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对(2019)粤0605民初8065号民事判决确定陈**潮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1108.56元,减半收取计15554.28元(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15554.2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