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财保203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文教水闸以北联安围堤外滩涂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260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印阳,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曾用名称:中民筑友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民筑友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中金路2号招商中心三楼306室、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UXE121。
经营者:**。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2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7月28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2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1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恒锵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