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30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集团港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林煜东。
上诉人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36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委派佛山市诉前和解中心主持调解,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