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589号 申请人: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九江基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045014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粤0604民初2322号。申请人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36486.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36486.7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