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3380号
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79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乾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浙江禾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Q。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乾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禾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5042K。
法定代表人:金顺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乾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合肥乾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禾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94.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4594.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冀 星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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