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10执异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庄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恒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丰阳明珠小区1**604室。
第三人:**银,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6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6********,住陕西省山阳县色河铺镇***村耳扒组。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2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5********,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村一组61号。
本院在执行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恒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银、***为被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了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陕西恒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6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恒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渭仲字第53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陕西恒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异议人已向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目前贵院已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三人**银、***作为被执行人陕西恒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未依法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追加第三人**银、***为本案被执行人。
第三人**银、***均缺席听证会。
本院查明:2018年2月2日**银、***二人向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核准成立陕西普石恒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有**银、***两人,**银认缴600万元,***认缴400万元。渭南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渭仲字第5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陕西恒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4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4倍利率计算至实际结付日止)。2023年3月6日,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截图证明,第三人**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在听证会上缺席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出资义务,故本院对陕西普石建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银在其应出资的600万元范围内,***在其应出资的400万元范围内,对陕西普石建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银、***为本院(2023)陕10执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雷 勇
审 判 员 姜淑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