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庄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余洪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荣,女,1980年6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8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的(2022)陕0528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100元及利息,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4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经网络查控及调查,其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只有零星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将执行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疫情影响,申请执行人无法到法院,在电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在与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528执11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牛文良
审判员 王喜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