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巨人工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民初2855-1号
申请人:河北前进无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毓,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巨人工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国华。
被申请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前进无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巨人工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河北前进无纺集团有限公司曾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2)陕0528民初28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陕西巨人工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6月22日,申请人河北前进无纺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二被告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巨人工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艳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曹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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